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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可否依《劳动监察指令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
粤高法函〔1998〕5号
省劳动厅: 你厅送来《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指令书〉的函》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函复。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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