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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6〕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精神,构建和谐广东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的具体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公布,认真执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指定标准的地区和个别选择执行低一类标准的市辖县或县级市的标准,要同时公布,确保在9月l日执行,不得延迟。 请各地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5日内将发布的情况报我厅备案。 三、严格执法,切实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于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地要以今年8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契机,把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作为主要的监察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切实执行。各地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使最低工资制度深入人心,要适当向社会公开曝光一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促使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6]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 调整后的一类最低工资标准为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二类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月标准为69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12元;三类包括汕头、惠州、江门,月标准为6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59元;四类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月标准为5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99元;五类为部分县(县级市),月标准为45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69元。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距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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