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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函[ 2006 15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11日起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市应根据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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